電信法規
修正後電信法於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佈實施,其中將罰鍰金額大幅提高,現將違法受罰重要項目臚列於后:
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型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(如盜拷呼叫器或大哥大)《電信法第56條第一項》
※干擾合法通信經警告仍不改正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《電信法第58條第一項》
※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《電信法第65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、第二項》
(一)未經許可或核准設置使用電臺《違反電信法第46、47條》
(二)未經備查擅自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《違反電信法第49條》
(三)非法加大功率使用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(CT-1)《違反電信法第48條》
(四)無照使用無線對講機(手機)《違反電信法第47、48條》
上列項目若經通知限期拆除或改善,而愈期未遵行者,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撤銷特許、許可或執照。
※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其射頻器材《電信法第65條第一項第七款、第二項》
(一)未經許可擅自製造電信管制射頻器材《違反電信法第49條》
(二)未經核准,擅自裝設無線電收發信機《違反電信法第49》
(三)未經許可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《違反電信法第49》
(二)持有未經認證之無線電對講機《違反電信法第49》
|